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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高院探索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机制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8月22日作者:人民法院报
上海出台专门意见探索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工作机制


  记者近日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,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《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若干意见》)日前正式出台。此举旨在通过力争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,进一步从源头上解决“官民”矛盾,促进社会和谐稳定。

  记者了解到,行政案件申诉上访率高是长期困扰行政审判工作的一个难题,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为此部署开展了行政案件申诉上访专项治理活动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“边查边改、边改边建”的要求,上海高院把此项工作与促进行政审判科学发展的要求紧密结合起来,并于去年8月开始启动建立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机制的专题调研工作。《若干意见》起草过程中,该院注重与上海法院行政审判的实际相结合,把握规定的可行性、制度的合理性,力求实现“切实际、重实效、促和解、建长效”的工作目标。

  据介绍,该《若干意见》共8条,一方面,对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机制的指导思想、遵循原则等作出规定。强调法院要以合法性审查为基础,兼顾合理性审查,以当事人实质性诉求为出发点,公平、公正地处理行政案件程序争议和实体争议,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。

  另一方面,《若干意见》着重对如何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提出了具体意见。如具体行政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,但存在瑕疵或合理性问题的,法院可以在依法裁判基础上,通过协调和解等方式维护当事人的实质性诉求。《若干意见》还要求上海各级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,应重点关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、政府信息公开、户籍登记管理等6类涉民生行政案件,特别要针对各类行政案件的不同特点,因案制宜,通过进一步健全协调和解、依法裁量、辖区联动、指定管辖等审判机制,尽最大可能化解“官民”矛盾,实现案结事了。

  此外,《若干意见》还强调,行政审判中,对于当事人申请对行政争议进行协调解决并提出协调处理方案的,法院应积极回应,必要时邀请社会团体或中介组织参与协调,同时还要处理好依法裁判与协调和解的关系,坚持协调和解工作的适法、适时、适当和适度。